創會宗旨

結合學術界致力實踐台灣獨立建國之專業人士,以促進政治民主 、學術自由 、社會正義 、經濟公平 、文化提升 、環境保護 、世界和平為宗旨。


組織章程

台灣教授協會章程

內政部 89 年 2 月 11 日 台(89)內社字第 8904048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91 年 6 月 25 日 台內社字第 0910020511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10 年 3 月 18 日台內團字第 1100013772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12 年 3 月台內團字第 1120001608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01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教授協會」。
英文名稱「Taiw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 」,簡稱「TAUP」。

第02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結合學術界致力實踐台灣獨立建國之

專業人士,以促進政治民主、學術自由、社會正義、經濟公平、文化提昇、環境保護、

世界和平為宗旨。

第03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我國、世界與人類各領域之發展。

二、舉辦活動,發表心得評論,出版書籍刊物,宣揚理念。

第04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

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

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與觀察會員
第05條

本會發起人為當然會員。

凡具備大學教師資格或研究機構相當職位者、博士學位,或博士在學生者得申請
加入本會,分類如下:

一、正式會員(具備大學教師資格、研究機構相當職位或博士學位者):新會員入會時,

        應經會員 5 人以上(含)介紹,理事會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繳交會費,

        始成為正式會員。

二、資深會員:本會會員年滿 65 歲退休者。

三、終身會員:會員 1 次繳交 10 年份以上會費或等額以上之捐助者,成為終身會
        員,不再按年繳交會費。

四、觀察會員:本會會員(含預備會員)連續 2 年未繳交會費者,自動成為觀察會員,

        經補繳未繳納會費後,即可恢復為正式會員。

五、預備會員:預備會員入會時,應經正式會員三人以上(含)介紹,理事會出席理事

        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不含預備會員理事),繳交會費(1 年 1,500 元),始成為預備會員。

        待取得博士後,預備會員自動轉為正式會員。

第06條

本會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為一權,但觀察會員及預備會員無上述之權利。

第07條

本會會員有擔任本會各種職務的權利及義務,但觀察會員及預備會員無被選為會長、

副會長、理事及監事之權利。設儲備理事 1 席,得列席理事會,由預備會員互選之。

第08條 本會會員及觀察會員與預備會員有參與本會各種活動的權利及義務。
第09條

本會會員、觀察會員與預備會員有繳納會費的義務,其數額由理事會提議,並經

會員大會決定之。

第10條

本會會員連續 4 年無故不繳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退會後,得主動提請復會,經填具「退會會員恢復會籍申請表」提交理事會
審查通過,並繳交當年會費後,准予恢復會籍。
本會會員、觀察會員與預備會員違反本會宗旨者,或言行破壞本會名譽、或不遵
守本會決議,其情節重大者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提議,並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
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得處以停權 1 年或註銷其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觀察會員與預備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之義務。

第11條

本會會員、觀察會員與預備會員依其專長及意願,分成人文、法政、社經、科技、
環保等 5 個學術分組,人文、法政、社經、環保學術分組各置召集人 1 人,
科技分組置召集人 2 人,召集人為當然理事或當然監事,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12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13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14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

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 300 人

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第15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16條

本會置理事 11 人(含會長1人、副會長1人、常務理事1人)、監事 3 人,

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

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 人,候補監事 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

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

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17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會長、副會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18條

理事會置會長、副會長各 1 人,由會員於會員大會中互選之。理事會置
常務理事 1 人,由理事互選之。
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
代理之。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第19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20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21條

理事、監事均之任期 2 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
開本屆第 1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22條 理事、監事、預備會員均為無給職。
第23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4條

本會置秘書長 1 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25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26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

本會相關選任職員之選舉事項及辦法,由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

第27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 1 人,名譽理事 3 人,顧問 2 人(均為義務職),

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28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 2 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
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 1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
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29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

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30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
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
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可決
解散之。

第31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 6 個月各舉行會議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 7 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32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 2 次無故缺席,

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33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 15 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 7 日前將會
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 30 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査。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34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 1 次繳納新台幣 3000 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 3000 元整。
        資深會員會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預備會員:新台幣 1500 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35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36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2 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内,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

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 3 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37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38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9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40 條

本章程經大會修定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