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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修憲的憲政及歷史意義的再省思

Posted on 2026-04-212026-04-22 By taup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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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修憲的憲政及歷史意義的再省思

 

1991年國民黨當局決定採取一機關兩階段的修憲,第一階段由第一屆資深國民大會代表與增額國民大會代表修憲,主要完成終止動 員戡亂時期憲政體制的銜接工作。1991年底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退職,並進行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進行實質的修憲。基本上,1991年的修憲由資深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正當性已然不足,而民進黨與無黨籍增額國民大會代表退出修憲,無異於由國民黨一黨主導修憲(還有民社黨、青年黨兩黨極少數不具民意基礎的國大代表參與)。台灣教授協會當年不僅反對資深國民大會代表主導修憲的欠缺正當性,也反對在台灣選出的代表修改宣稱及於全中國的中華民國憲法。因而,極力主張制定新憲法,反對修憲。1991年國民大會結束了動員戡亂時期,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再是叛亂組織,憲法領域與國家機關實際統治領域嚴重矛盾現象更為明顯。表面上憲法體制是透過修憲進行,但其實質則意味著統治台灣的國民黨政府已經進行超越修憲界線的實質制憲行為。對中華民國政府而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基於不完全國家繼承關係,屬於特殊國與國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曾統治過台灣,也沒有消滅敗退來台的中華民國政府)。雖然如此,此一修憲/制憲行為不是具有台灣民意正當性的代表行使,欠缺正當性則是重要的事實。1992年起,由台灣民意產生的國民大會代表,進行朝向民主憲政體制改革的修憲,則是借用舊有的體制,建立新的國家體制的正當性基礎。1996年總統直選後,統治台灣的政府其正當性基礎基本上完全建立在台灣的民意基礎之後,與過去全然不同。同年底,台灣正式名列自由國家之林。透過一系列的憲政改革,統治台灣的政府完成了內部「還權於民」的改革。不過,中華民國憲法原本是因應中國大陸需求而制定,並不切合台灣的需求,憲法增修條文只能勉強進行修補,加上包括權力分立的憲法機關及地方自治體制的設計,也必須做整體的修正,未來根據國民主權,制定一部符合台灣需求的新憲法,將是憲政改革的重要課題。更重要的是,台灣的自由民主指標雖已名列前茅,卻仍然不是國際社會承認的主權獨立國家,此一攸關國家定位及人民福祉的目標,仍有待國人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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