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拼近日三讀的《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以企業主動出資方式,搭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挹注,與學界合作研發及人才培育,欲借重國立大學教學研究能量,提升產業競爭力。
依此草案,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建構創新產學合作模式,結合企業資金、業師與研究人員,創造與學界交流、知識擴散與技術移轉契機,本值肯定,然大幅鬆綁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教師法、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政府採購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律,形同創造法外之地,校中有校,校長與企業指派之少數代表,即可毀棄現行大學層級與平行治理機制,恐使大學之公共性蕩然無存,造成教育資源之不當排擠,而攸關該研究學院教職員生權利義務之配套與清算處理規範,付之闕如,接近空白授權。
綜觀此草案,未知未來實際效益,已先葬送大學之法律與制度拘束,而治理內涵空洞,尤令有識者擔憂。
台灣教授協會呼籲,對此產創條例草案,應有更周全與細膩討論,重新召開公聽會求取各方共識,找尋兼顧公共利益、大學任務與產業發展之最大公約數與最適組合。
在台灣面對規劃高等教育未來發展的關鍵時刻,建請政府切莫急於此刻輕率立法,以免造成難以彌補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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